見證取樣檢驗種類與費用
一、見證取樣檢驗的種類
根據《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411-2019的規定,供暖、空調、電氣、光熱節能工程需要對以下幾種材料和設備的性能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1)散熱器性能檢測;
2)保溫、隔熱材料性能檢測;
3)風機盤管性能檢測;
4)照明光源、照明燈具及附屬裝置性能檢測
5)電纜、電線導體電阻值檢測;
6)集熱設備的熱性能;
見證取樣檢驗是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在監理工程師的見證下,按照有關規定從施工現場隨機抽樣,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的活動。
二、見證檢驗的費用
關于見證取樣檢驗有關要求,建設部文件有明確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141號令,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